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章程
2015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7月24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起源于1952年11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建立的北京石油学院。北京石油学院以清华大学石油工程系为主体,于1953年10月1日正式开学;1960年10月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9年11月学校整体迁至现山东省东营市,1970年1月更名为华东石油学院;1981年6月设立华东石油学院北京研究生部;1988年2月学校更名为石油大学,并在华东石油学院北京研究生部的基础上建立石油大学(北京);1997年11月成为国家“211工程”首批建设高校;2000年2月学校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划归教育部管理,明确了石油大学(华东)与石油大学(北京)各自相对独立办学;2004年8月教育部批准学校立项建设青岛校区;2005年1月学校更名为现校名;2011年学校将办学主体迁至山东省青岛市;2017年9月学校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
建校以来,学校承载为国家石油石化工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高等教育支撑的使命,始终坚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行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学校坚持党建统领、改革先行、优化布局、合作发展,加快构建和完善新时代大学创新体系,突出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建成中国特色能源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保障自主管理,实现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简称“中石大”“石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East China),英文缩写为“UP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66号,在青岛设有唐岛湾校区、古镇口校区,在东营设有东营科教园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学校网址为:http://www.up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校风,发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弘扬“家国同心、艰苦奋斗、惟真惟实、追求卓越”的精神。
学校的校训是“惟真惟实”。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参与共建。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办学进行宏观指导,依法对办学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行使在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科与专业设置、招生、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内部收入分配、经费资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为前提,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不断完善内部治理体系。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培训。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学科融合、科教融合、产教融合。
(一)学校坚持把建设高质量本科教育作为立校之本。通过教育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和方法,致力培养作风朴实、基础扎实、能力真实、发展充实,具有家国情怀、批判精神和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学校坚持把加强研究生教育作为强校之路。通过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及创造性地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具备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三)学校加强留学生教育与中外合作办学,招收和培养优秀国际学生,推进与境外高校间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促进多元文化交流互鉴,提升人才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全球胜任力;
(四)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目标,适应国家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围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追踪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在进行学科专业设置及调整时,充分吸纳相关行业部门及专家的意见。
学校学科专业保持以工为主,突出能源特色,综合发展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学科专业,布局建设新兴、交叉学科专业,推进学科专业结构优化和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年度招生计划,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学校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开展招生工作。招收学生坚持“全面考核、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作出特殊贡献、有益人类福祉的人士,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把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使命担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基础前沿探索和关键技术突破,构建新时代科技创新与科技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优势、智力优势、文化优势,为国家战略、能源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教育培训、技术研发、智库咨询、资源共享等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爱党爱国、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提升文化传播力和影响力。
学校传承弘扬石大精神,把石大精神贯穿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个方面。
第十九条 学校促进国际交流合作,依法自主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人才的政治把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进行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他事项按照全委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方案,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
(四)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情况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由校长根据讨论意见作出。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办学的咨议机构。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推动学校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由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各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全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并在学院(部)设置教授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其他有关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科专业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三)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审议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章程;
(五)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六)就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教学科研资源配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七)处理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成员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聘任。根据需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部)、研究院(中心)或学位类别设分委员会,根据授权代行其部分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学位授予规则,确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议学位点建设办法,确定学位点设置方案;
(三)决定学位授予和撤销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聘任办法,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处理其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及组织程序等按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及决策的落实;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作为大会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校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征求全校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据各自有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部)。学院(部)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管理和使用本院(部)办学资源,负责本院(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以及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院长(主任)是学院(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本院(部)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安全稳定和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学院(部)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部)党委会会议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院(部)改革发展稳定、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其他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部)设教授委员会,负责本院(部)的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在本院(部)党组织的领导和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本院(部)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按学科、专业设立系、所(中心),承担教学、科研具体组织工作,其负责人由学院(部)负责选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学科作为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基本依托,对学科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下的学科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研究院)、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等作为校属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其负责人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性质和总体发展需要设置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开展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与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公民个人等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节 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自主制定办学规划,根据办学规划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探索建立新时代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制订多元化人才培养方案,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实施教学工作督导与自我评估制度,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保证人才培养目标实现。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和有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充分发挥各类学术组织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基层学术组织建设,完善学术监督制度,构建符合学术运行规律的学术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实施科学研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岗位、聘用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职称评审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按照分类管聘、分类评价和分类激励的原则,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年薪制和协议工资制等多制度并存的薪酬分配制度。遵循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程序透明、规范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权利行使制度,完善咨询、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实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设置各类教职员工岗位。
学校建设师德高尚、潜心育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及需要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和纪律处分、处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发展大局和合法权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岗位性质实施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尊重和爱护人才,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为教职员工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类清晰、系统协调的岗位聘用制度、综合培养制度、评价激励及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转退出制度等,激发教职员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五)依照法律及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相关活动;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对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和生活设施;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创造条件促进学生“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三节 校友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北京石油学院、华东石油学院、石油大学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为校友提供服务,组织校友进行工作交流、技术开发、文化教育、咨询服务等活动,欢迎和鼓励校友对学校建设与发展提供建议、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校友会作为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利用,鼓励使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资产管理工作,以管资本为主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学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股东(投资人)职责,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校属企业全部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决算、收入支出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相应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保证资产使用效益和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各校(园)区功能,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及本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处理学校外部关系。
第八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依托行业、融入山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服务社会,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第八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强化产学研紧密结合办学特色与优势,在区域开放发展新格局中建立新型校地、校企合作关系,深化协同创新与跨界融合,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智库咨政、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山东省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同根同源,两校共享相对独立办学前的学校历史、大学精神、学校文化、荣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历史文物、档案和校友。两校相对独立办学后,各为主体,相互支持,协同发展,共享“中国石油大学”校名以及由此衍生的资产和资源。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徽标,由核心图案、建校时间与中英文校名组成。核心图案为学校标志性雕塑“创造太阳”的抽象体,下方为学校的建立年份“1953”,外环弧形上部为英文校名,下部为中文校名;徽面颜色为学校标准色深蓝色,中英文校名颜色为白色。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旗面正中为中文校名,校徽位于校名正上方居中;旗面颜色为学校标准色,旗帜上的校徽和校名均为白色。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北京石油学院学生之歌》,创作于1956年,北京石油学院海燕诗社学生集体(署名“平原”)作词,瞿希贤作曲。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